|
|
|
|
|
|
|
|
|
|
| 本站动态 |
|
| 本站将在08年进一步加大市场与宣传力度,在适当时间陆续成立以下分支机构:杭州、上海、无锡、泰州、济南、北京、天津、广州、成都等! |
|
|
|
|
道路运输歇业报批程序 |
|
www.56en.com 来源:中国物流与采购网 2007-11-30 10:21:45
 |
(一)提出歇业申请。经营者要求歇业,应在30天前,向原批准开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歇业的原因和理由,同时提交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
(二)办理歇业手续。交通主管部门在接到经营者歇业申 请后,应对其歇业的原因、理由、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总是处理等项进行审核,理由正当,处置合法,国家利益和他人权益不受损害者,应准予歇业,发给歇业许可通知单,收回经营许可证和全部劳动证,换发临时经营许可证和临时劳动证,限期至歇业之日止,申请人持歇业许可通知单,分别向工商行政和税务机关办理歇业手续,经批准后邀销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公告歇业。以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在不少于正式停止营业之日前5天,对外发布歇业公告,办理有关债权债务和其他遗留问题,在正式停止营业之日,终止使用各种票据和单证,由批准歇业的交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清理和收缴,歇业后3天内缴清应纳税、费。个体联户可在歇业批准之日,同时办理缴证和缴纳税费的事宜。
(四)因故临时歇业,只车报停手续,在报停期间收回一切营运单证和票据。
(五)由国家机关给予"歇业整顿"处分者按临时歇业办理;被"责令歇业"者,应立即收缴其一切营运单证和票据,并会同有关机关共同清理和处置善后工作。
(六)个体联户经营者办理"过户",开歇业手续可以同时办理,并尽可能的简化程序,给与方便。
|
免责声明: 1、本文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南京搜浪互联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本网所 刊登之所有信息内容不保证其正确性、可靠性,您于此接受并承认信赖任何信息所生之风险 应自行承担。
2、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及其它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本网 (025-52312618),本网将在最短时间给予妥善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