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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因“章”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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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6en.com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8-3-7 12: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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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往往有加盖公章的要求。但一些投标文件虽然盖了章却并非招标文件上要求的公章,这使相关部门、专家判定这些投标是否有效时很为难。
答:在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部分,常会有如此规定:“必须出具××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虽然这一要求白纸黑字地写在投标人须知里,但仍有些投标人忽略其作用,或错误地使用了别的章,如用业务章代替公章。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无效投标做了规定,针对是否加盖公章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业内专家认为,可以把其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用此理由判定其投标无效,取消该投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投标供应商若因为这个小失误而错失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应该说是非常可惜的。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分析,可能是由于投标人公司内部相关证件、用章管理混乱造成的,或因粗心,或因各类用章作用分不清所致。那么,公司公章、业务章、财务章等用章有何区别?
首先,这些章都有具有法律效力,这是无庸质疑的。但公司公章指行政章,用于内部管理以及与外部往来的证明;业务章即合同专用章,只不过有些不太正规的公司容易用业务章来代替合同章;而财务章则用于财务往来。
公章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法人的公章一般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保管,如果对公章使用或管理不当,这小小的公章之上就大有文章可做,将可能使法人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失。法律界专家曾撰文指出,若忽视了审查使用公章的行为是否属于法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容易引发许多损害法人利益的纠纷。
某些投标供应商错盖业务章不一定存在如此严重的问题,但也给这部分投标供应商一个提醒,一定要规范和严格用章的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区别这些用章的作用和功能,以减少类似失误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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