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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采购方式“优势互补”
www.56en.com 来源:中国招投标网  2008-4-29 10:48:20
生意人使用生意宝,生意越来越旺盛!
  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使用频率最高的两类采购方式,如何发挥各自的“特长”实现两种方式相融是值得采购工作者认真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在招标采购中尝试“二次竞价”、在竞争性谈判中引入“综合评审”可以较好地实现两类采购方式“优势互补”,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突出低价中标或成交。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引入“二次竞价”     

  某单位空调招标项目,采购预算168万元,供应商最低投标报价为172万元,因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又无力支付,于是作废标处理。后因时间较紧改用竞争性谈判,经过两轮报价最后成交价为166万元,于是人们认为还是竞争性谈判方式好,省钱。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如何招标采购活动中把采购价格降下来,以最大限度节约采购支出。     

  (一)传统的一次性密封投标报价导致废标和高价中标的概率较大。     

  通常,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均是一次性,是不可变动的(不包括计算错误)。开标后,当出现投标报价过高(最低投标报价过高或全部投标报价均过高)的情形时,供应商无法调整、招标采购单位更不能调整、评审专家也无权调整,招标工作就显得很被动。     

  从投标有无串通嫌疑的看,一是没有串通嫌疑的正常投标报价过高,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投标报价均突破采购预算,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结果导致废标,增加招标活动的操作成本,另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投标报价虽未或未全部突破采购预算,即便是最低投标报价,也高于正常价格水平,采购人不能接受,但废标也没有理由,致使招标工作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局,无奈之下,采购人最终不得不接受高价中标的现实。二是存在串通投标嫌疑以人为抬高标的物报价。出现串通报价嫌疑时,但其中最低投标价未超采购预算,对于是否存在串标行为往往难以掌握确凿证据,招标采购单位陷入两难境地,废标没有理由,定标又嫌价高。     

  从以上情况分析来看,只允许投标供应商一次性密封报价,会增加废标的概率和高价中标的可能,而无论是废标、还是高价中标,都对招标采购单位不利,结果是不可逆转的,招标采购单位没有任何回旋余地。     

  (二)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对于报价部分在开标后实行“二次竞价”,以“二次竞价”确定的投标报价作为价格部分的评审依据。     

  在招标采购中引入“二次竞价”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减少废标发生的概率,体现低价中标原则。具体操作上一定要严谨,首先,必须事先声明,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对报价部分在开标后进行“二次竞价”,要求投标供应商准备一份加盖公章的空白报价表,“二次竞价”为最终投标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二次竞价”后的最低投标报价为价格评审的基准价;其次,必须确定规则,规定“二次竞价”不得高于开标后的投标文件中原始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搞恶意竞争,高于首次报价或明显低于成本的二次投标报价无效;再次,必须公开透明,开标后,“二次竞价”现场进行,供应商不准相互商量,供应商相隔距离要大,通讯工具全部交由现场监督人员保管,严防现场串通报价,报价由公证员现场公布。     

  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引入“综合评审”     

  与在招标采购中引入“二次竞价”同理,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引入“综合评审”也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一)竞争性谈判在具体操作上比较复杂,往往会出现“惟价格论”的不良倾向,给采购质量留下了较多隐患。     

  竞争性谈判的成交标准是“满足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其实“质量和服务相等”是最难甚至是无法衡量的,结果很多谈判活动最终仅以“报价最低”作为成交标准,从而带来了不少问题。     

  将竞争性谈判简化成“询价”,将价格高低作为判定供应商成交与否的惟一标准,忽视了对参加谈判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忽视采购需求及质量和服务的评审,这样既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律的相关规定,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少后遗症。在绝对强调低价成交的竞争性谈判中,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往往不能充分满足采购需求,采购合同后期追加项目较多、金额较大,很可能“买的没得捞得多”,且追加的采购项目单项价格较高,出现“低价成交、高价履约”的后果;还有一些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一旦成交,便在产品的质量、服务等方面打折扣,在工程项目上偷工减料,采购人得不到可靠的质量和服务保证,实际工作中出现如:台式标配电脑没有键盘和鼠标、三年上门服务的打印机换成一年服务等怪现象,其实也验证了一条“只有错买的、没有错卖的”这句俗语。     

  (二)在竞争性谈判活动中,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判定成交的重要标准,从而在坚持低价成交的原则下保证采购质量。     

  在竞争性谈判项目中也象招标项目那样对供应商的资格性条件、符合性情况、技术性指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审,一方面可以保证成交供应商能满足采购需求,另一方面也对供应商的非价格因素进行客观评判以衡量质量和服务是否相等,为最终依法合理确定成交供应商提供可靠依据。     

  具体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实行百分制,价格分值可设60%的最高比重,以最终报价为评分依据,价格以外的因素(不含资格性要素)占40%的比重,成交标准为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得分相同的取报价低的,报价仍相同的取技术指标分值高者为成交供应商。具体操作,模拟招标的做法,首先,也要事先声明,将供应商参加谈判的资格条件、“综合评审”的要求、成交供应商确定标准、供应商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须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逐一明确,将具体的采购需求列入文件之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性、符合性和技术性证明材料和对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其次,严格评审,招标采购单位要事先准备好评审用表,在竞争性谈判的程序上要按照招标评审的方法,首先对全体参与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两项审查均获通过的供应商进入正式谈判程序,进行二轮或多轮竞价以确定最终报价,同时对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以及满足采购需求的程度进行评审,进行量化打分,并对全部参加谈判供应商的技术性指标进行排序;再次,整个评审和谈判过程要置于纪检监督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之下,在专家抽取、程序公开等重要环节上务求公正、透明,让供应商明明白白地参加采购活动。     

  总之,在招标采购中引入“二次竞价”、在竞争性谈判中引入“综合评审”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有益尝试,表明广大政府采购工作者不能僵化地执行法律法规,不能把法律法规变成条条框框而束缚人们的创新思维,应大兴创新之风,在实践中探索,在总结中提高,以务实的办法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具有普遍意义和可操作性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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