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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货采购政策须执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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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56en.com 来源:中国招标信息网 2010-2-8 9: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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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罕见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对实体经济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和严格的影响,不少国家的经济都进入了衰退和萧条期,各国、各部门、各行业也都正在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激发国内消费,刺激经济增长。这对政府采购事业来说,用的都是纳税企业的钱,就更应为国内供应商服务,为振兴国内经济服务。对此,面对当前的金融危机,首先必须要将国货采购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金融危机面前,贯彻落实国货采购政策的重要意义
推动和激励国内供应商的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越是在经济衰退时期,产品的竞争力就越显得特别重要。从当前国际市场上折射出来的重要信息来看,“科学技术就是生产力,必须要进步和发展,落后就挨打”。这对我们这个发展中的国家来说,要走出国门,要与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打交道,就必须要摆脱被动挨打的落后局面,而要出这“口”气,就必须要“正视”自己的薄弱环节,重视自己科技的发展。对此,作为政府,就必须要利用多种措施,激励和促进国内企业加大技改投入的力度和信心。而对我们的政府采购事业说,就是要积极利用我们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来推动实施,谁的产品自主创新能力强、节能效果好、环保安全性能高,就优先采购谁的产品,这样就能刺激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目的。
通过采购国货,引导社会消费,拉动内需。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规模是相当巨大的,它对拉动一个行业甚至于激活一方产业等都具有一定的效果。因而不少的国家都使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促进和调整本国企业的发展,并将其作为采购工作的重要职能之一。即使是世界上经济最为发达的美国也是如此,他们也没有放弃利用政府采购手段去保护自己国家企业的利益,其理由很简单,就是因为政府采购所使用的都是财政资金,都是广大纳税人的血汗钱。而我国作为发展中的国家,支持和保护本国纳税人的利益,就更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一大目标和宗旨。更何况,当前各国经济都处于金融危机的困境之中,没有理由大肆采购进口产品而无情地抛弃国货,因此,我们必须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国货采购政策,必须要采购国内企业的产品,为促进本国企业的发展服务。
国货采购政策得不到严格执行的现象
有些地方的领导攀比和炫耀心理强烈,大肆采购进口产品。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工作及其政策规定,只有采购监管部门及具体的操作机构清楚,而地方政府及其他一些部门的领导并不了解,或知之甚少,加之,基层不少领导干部之间的攀比和炫耀心理比较严重,导致他们在任何场合下都非常注重和刻意追求能够流露他们身份的方式,而最能表现他们身份象征的,就是使用外国名牌的产品,如座外国名牌的车子,使用外国名牌的机子等等,这样,他们要求采购和使用外国产品的心里就非常强烈和迫切。而面对这些腐败官员“崇洋媚外”的隐性心理,一些地方的采购人员就伺机拍马,给这些领导采购“洋货”。从而导致外国产品大肆被采购的现象就比较频繁,也无人能“过问”,更没有人敢去追问。
有的采购人以虚假的特殊需求为借口,诓骗采购进口产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只是一个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其采购项目的最终消费者还是采购人,因而,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就必须充分“尊重”并“围绕”采购人的需要,并要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人的愿望,这是他们代理采购的目的和宗旨之一。对此,不少的采购人就以只有使用外国商品才能满足他们业务工作需要为借口,要求采购外国产品。对此,有些审批部门,及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等,对待其本职工作有时也很马虎了事,多数都没有认真结合采购人的实际职能和需求进行审核把关,就“轻率”地作出了同意采购外国货的决定。
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国货采购素质,导致洋货与国货同台竞争。按《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在一般的情况下,只准采购国货,而实际工作中,这一规定在一些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甚至于在一些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心目中却被他们那些没有理解透彻的“公平”竞争、严禁“排外”等规定“淡化”和“遗忘”了,从而导致不少的外国产品“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走上了政府采购的竞争台,并与国货同台竞争。
当事人对进口产品及国货界限不清,导致“误采”洋货。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各国的产品都在同一市场上自由买卖,即使是相同的产品,其产品的生产厂家也有很多,不仅有中国的,也有外国的,还有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生产的等等,而究竟如何才能清楚地“鉴定”出哪些产品是国货,哪些产品是洋货,在政府采购领域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国货标准,这就使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因缺乏“国货标准”的详细指导,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就无法严格地执行只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甚至于将洋货当作国货采购的现象也还是时常发生的。
保障国货采购政策落实到位的根本措施
凡改采进口产品的,必须先行“报批核准”手续,然后方可进入委托代理的采购程序。对一般的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只需根据采购预算、采购计划在“适当”的时机向财政部门提出使用采购资金的申请后,就可以直接委托给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而如果采购人需要采购外国品牌的,则必须首先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批,并经采购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委托代理采购程序,而如果采购管理部门认为采购人没有必要采购外国品牌的,则采购人就不得擅自要求采购非国产货,否则财政部门不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对相关的操作机构以及责任人员还要严肃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对各种擅自采购外国货物的行为,要严厉依法打击,决不姑息迁就。在《采购法》中已明确作出了必须要采购国货的规定,对此,凡不符合采购外国货物条件的,或没有履行报批手续就擅自采购外国产品的,就必须作为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应机构、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个人涉嫌违法或腐败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或司法责任,触犯刑律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对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暗箱操作或其他腐败行为的,轻则罚款,重则暂停其采购代理资格,以不折不扣地将采购国货的法律规定严格地执行到位。
继续加大贯彻宣传力度,以增强人们采购国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采购国货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法》中虽只是其中的一个极小组成部分,但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条款。对此,我们必须要突出这一重点目标,进行有目的地贯彻宣传,以让更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都能对采购国货有一个更加清醒的认识,从而进一步增强采购国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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